在制定长期安排期间,就有国家企图将安排的范围扩展到羊毛和人造纤维。[1]这一企图在1973年成为了现实,有关国家达成了《多种纤维协定》(Multi-Fiber Arrangement,MFA),彻底取代原有的《国际棉纺织品贸易短期安排》,进一步通过双边协议的方式对发展中国家纺织品进口实施限制。历史上各国共订立了四个《多种纤维协定》,第四个协定的有效期到1994年12月31日,中国在1984年1月17日成为协定缔约方。
二、WTO体制中的纺织品和服装贸易法律制度
上述纺织品和服装的贸易规则对国际贸易造成了极为严重的扭曲,带有强烈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发展中国家的出口利益因此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因此,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发展中国家强烈要求将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纳入到多边贸易体制之中。经过长期谈判,发展中国家在服务贸易、知识产权领域中作出巨大让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终于就纺织品与服装贸易回归多边贸易体制达成一致,这就是著名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ATC)。该协定适用于毛涤和纱、机织物、纺织制品、服装四大类别,完全涵盖了成员方根据MFA实施数量限制的全部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