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证交所交易部的专家认为,成交量的大小不能成为嫌疑的依据,因为股民的资金实力有大小,只要是在看到两只涉案股票的买人价格后再抛出的,再大的成交量也是正常合法的。
专家意见使侦查员们豁然开朗,真正的疑点应当从成交时间去寻找!
经过连续的假设、否定后,疑点终于跳出:
有五个股东账户的卖出委托成交时间是在4月16日13:01以内,其中一个账户的卖出委托成交时间虽然排在第一位,但系散户,交易量不大,而且抛出价格离开涨停板很远,属于按交易规定优先成交,可以排除嫌疑。
而排在第二、三位的两个账户系同一位黄姓股民,其第一个账户卖出委托成交时间是13 04,而且卖出价格为12.97元,仅比涨停板价格低1分钱,交易量也高达8.9万股。情况显然异常!
排在第四、五位的两个账户是同一位吴姓股民,其卖出委托成交时间是13:12,卖出价格也是仅比涨停板价格低1分钱的12.97元,且交易量高达55万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