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Application of this Section shall be terminated 12 years after the date of accession.
(六)确定补贴和倾销时“非市场经济地位”的适用
《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在涉及中国产品的正常价值计算时,采取了有别于WTO《反倾销协定》和《反补贴协定》的做法。
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WTO进口成员在调查相关产业的价格或成本时,可以使用如下方法:(1)如果受调查的中国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WTO进口成员方在确定价格的可比性时,可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2)如果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WTO进口成员方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
一旦中国根据相关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明中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上述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上述第(2)项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上述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